(1)各岗位其他粉尘、石灰石粉尘、氰氨化钙、氧化钙、二氧化碳、氨气、磷酸、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化学毒物的浓度和噪声、高温、工频电磁场强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2)拟建项目总体布局、建筑卫生学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等的有关要求。
(3)拟建项目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等的有关要求。
(4)拟建项目辅助用室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等的有关要求。
(5)拟建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部分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相关要求,需在设计阶段进行补充设计。
(6)拟建项目个体防护用品发放标准配备符合《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GB39800-2020)的要求,需在设计阶段进行补充设计。
(7)拟建项目拟设置的应急救援设施及措施部分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需在设计阶段进行补充设计。
(8)拟建项目职业卫生管理部分符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2020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修改)的相关规定,需补充。
(9)拟建项目职业卫生专项投资部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的相关要求,需在设计阶段进行补充。
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部分符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要求,需在设计阶段进行补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