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重大责任事故罪。企业、事业单位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本罪的要件是:( l ) 本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的直接从事生产操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2) 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对发生的严重后果是出于过失。(3) 在客观方面,一种表现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因而造成严重后果,如某职工不听从班组长管理,违章动用明火,因而造成重大火灾;另一种表现为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造成严重后果,如施工管理人员强令无电(气) 焊工作业证或不具备操作技术和条件的工人进行电焊作业,造成重大火灾。无论哪种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此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肇事罪。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本罪的要件是: (1) 本罪的主体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工作的人员;(2) 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对造成严重后果是出于过失;(3)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如违反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储存的规定而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没有造成重大事故的,不构成此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肇事罪的处刑是,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劣质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罪。构成本罪的要件是:(l) 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2) 在客观方面有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此罪。根据《刑法》对生产、销售劣质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罪的处刑是,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金。
六、《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这里的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或者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而使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上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此条第二款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即为徇个人私利或者亲友私情犯上述两种罪的、规定了较重的刑罚。本法第五十三条中所列举的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如果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就构成了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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