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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五章 法律责任

      发表时间:2017年08月16日  点击数:1504 次

      本条中对给予拘留的处罚, 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的规定,有三层含义:

      一是拘留处罚的裁决机关是公安机关。即本法规定的拘留处罚,应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二是拘留处罚的程序, 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首先,对需要传唤的,使用传唤证进行传唤。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 可以强制传唤。其次,进行讯问。讯问应当制作笔录。询问结束时,笔录应当经被讯问人核对认为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讯问人也应在笔录上签名。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 24 小时。第三, 取证, 即搜集证据材料。公安机关取证时,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予以支持和协助。询问证人时, 证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询问应当制作笔录。询问结束时,询问笔录应经证人核对认为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第四, 裁决。经询问查证,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照本法的有关条款作出予以拘留的裁决。

      三是当事人不服拘留处罚的申诉和诉讼,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即当事人不服拘留处罚的,在接到裁决书后五日内, 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 可以在接到裁决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对特殊情况下的责令停产停业的程序和决定机关的规定。 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如对供水、供气、供电等重要厂矿企业, 重要的基建工程,交通、邮电通信枢纽,以及其他重要单位场所的责令停产停业,公安消防机构必须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 由政府依照本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后,公安消防机构再执行。

      [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都是渎职行为。滥用职权,是指违反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而使用手中的职权的行为;玩忽职守,是指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的行为;徇私舞弊,是指徇个人私利、亲友私情的行为。本条是对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的续职行为具体化。这对于加强公安消防队伍建设,防止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勤政廉政,公正执法,加大消防监督管理力度等具有重要意义。

      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是法律赋予公安消防机构的神圣职责,依法、文明、公正地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是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创造良好地消防安全环境,贯彻落实消防法的重要保障,是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根据本条规定,依法给予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条件:一是在消防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二是这种行为绘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损失,但还尚未构成犯罪。对构成犯罪的,适用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我国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绝大部分实行现役制,也有少部分实行公安职业制。对前者,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处分项目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 (级) 或者降衔(级) 、撤职、开除军籍。对后者,根据《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处分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 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根据其职务、级别由有审批权的机关决定。受处分人认为给自己的处分不当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提出申诉。

      [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有违反本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构成犯罪,是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与违反本法的行为相关的犯罪有:

      一、《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失火罪。失火罪,是指行为人过失引起火灾,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上述过失行为是予以行政处罚还是追究刑事责任,主要看其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违反消防管理肇事罪。违反消防管理肇事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本罪的要件是:( l ) 必须具有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行为;(2) 上述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即主要是指发生重大、特大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3) 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出于过失; (4)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主要是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对违反消防管理肇事罪的处刑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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