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拟采取的防毒、防噪、防高温等防护措施部分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
(2)拟配备的个体防护用品不符合《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 11651-2008)要求,需按本评价报告补充;
(3)拟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不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需按本评价报告补充;
(4)本项目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部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的有关要求,需按本评价报告补充;
(5)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部分符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6)助剂泵房和络合铁装置区未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不符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安健【2014】111号)的要求,需按本评价报告补充。
(7)拟计划的职业卫生专项投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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