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等的规定,用人单位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中的肥料制造,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针对化学因素、物理因素采取的防护措施较为合理,基本达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要求。经现场检测数据分析(正常生产,防护设备正常运转情况下),用人单位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控制。但合成车间净化装置、空分车间、脱盐水泵房因工艺限制,防护措施不能将噪声强度控制在限值以下,存在超标;综合车间2#、3#、4#、5#、6#、7#、8#、9#煤储运皮带、尿素包装皮带、动力车间锅炉、汽机粉尘浓度超标,在正确佩戴个体防护用品情况下,可进一步降低作业现场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应列为关键控制点,需进一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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