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等的规定及,拟建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危害程度,综合判断该拟建项目属于“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中的“其他电力生产”,综合分析判定,拟建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
(1)拟建项目总体布局、建筑卫生学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和《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 50797-2012)的要求。
(2)拟建项目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措施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相关要求。
(3)拟建项目应急救援设施及措施部分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的有关要求,需在设计专篇中按报告补充措施建议补充。
(4)拟建项目配备的个体防护用品不符合《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GB39800-2020)的要求,需在设计专篇中按报告补充措施建议补充。
(5)拟建项目辅助用室不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相关要求,需在设计专篇中按报告补充措施建议补充。
(6)拟建项目职业卫生管理部分符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需在设计专篇中按报告补充措施建议补充。
(7)职业卫生专项投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要求,需在设计专篇中按报告补充措施建议补充。
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本报告认为拟建项目基本执行了国家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今后工程设计和工程建设中,若拟建项目在生产设备、工艺技术、原辅材料不变更的情况下,在设计、施工、运行过程中认真落实相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将本报告书提出的职业病危害控制补充措施予以落实,使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且在投产后加强职业病防治方面的管理工作,预计工程建成后,正常生产条件下、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行,各主要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预期浓度(强度)范围和正确佩戴防护用品后的接触水平基本满足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拟建项目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能够得到较大程度的预防和控制,基本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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