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得到以下结论:
(1)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第5号)等的规定,拟建项目属于“化学纤维制造业”,综合分析判定,拟建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2)类比项目粉尘、氯化氢、硫酸、三氯甲烷、氢氧化钠、氯化氢及盐酸、硫化氢、氨、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化钙、碳酸钠浓度、噪声、工频电磁场、高温强度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组件工、污水工噪声强度达到行动水平。
(3)拟建项目总体布局、建筑卫生学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等的有关要求。
(4)拟建项目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等的有关要求。
(5)拟建项目辅助用室部分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等的有关要求,需在设计阶段进行补充设计。
(6)拟建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部分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相关要求,需在设计阶段进行补充设计。
(7)拟建项目个体防护用品发放标准配备不符合《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GB39800-2020)的要求,需在设计阶段进行补充设计。
(8)拟建项目拟设置的应急救援设施及措施部分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需在设计阶段进行补充设计。
(9)拟建项目职业卫生管理部分符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2020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修改)的相关规定,需补充。
(10)拟建项目职业卫生专项投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的相关要求,需在设计阶段进行补充。
(11)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不符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要求,需在设计阶段进行补充。
拟建项目在今后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建设中,若能将项目可研中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补充措施建议予以落实,预计项目建成后,在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正常、个体防护用品正确佩戴的情况下,拟建项目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能够得到预防和控制,拟建项目基本满足国家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要求。即拟建项目从职业病预防角度来考虑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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