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得到以下结论:
(1)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国卫办职健发第5号)、《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等的规定,本项目属于“G59 装卸搬运和仓储业”中的“G594 危险品储存”,综合分析判定,本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
(2)拟建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存在或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铝尘(铝粉)、其他粉尘(镁屑)、过氧化氢、磷酸、硫酸、硝酸、氯化氢及盐酸、氢氧化钠、噪声。
(3)拟建项目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等的有关要求。
(4)拟建项目拟建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部分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需补充。
(5)拟建项目拟设置的应急救援设施及措施部分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需补充。
(6)拟建项目职业卫生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第四次修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2020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的相关规定。
(7)拟建项目职业健康监护符合《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
(8)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分析与评价部分符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要求,需补充。
(9)拟建项目辅助用室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
(10)拟建项目职业卫生专项投资费用部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要求,需补充。
拟建项目在今后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建设中,若能将项目可研中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补充措施建议予以落实,预计项目建成后,在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正常、个体防护用品正确佩戴的情况下,拟建项目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能够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拟建项目基本能够满足国家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要求。即拟建项目从职业病预防角度来考虑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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