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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第5号)等的规定,拟建项目属于“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中的“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综合分析判定,拟建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毒物危害关键控制点:拟建项目毒物防治的关键岗位为划焊一体机操作岗位、叠焊岗位、清洗岗位、串返岗位等;关键部位为焊接工段、叠焊工段、清洗工段等区域;
1加强工艺过程的密闭性,保证车间通风正常,保证防护设施运行正常;
2加强个体防护用品的监督佩戴和管理;涉及到有毒物质的作业场所设置喷淋洗眼器保持正常通水,确保在发生急性危害时能够正常有效使用。
噪声危害关键控制点:拟建项目噪声防治的关键岗位为划焊一体机操作岗位、叠返岗位、装框岗位等;关键部位为测试工段、层压工段、划焊工段等工段的各类设备等;
1加强机泵类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防噪设施运行正常;
2加强个体防护用品的监督佩戴和管理。
(2)类比项目串焊排版工接触的噪声强度不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绿胶丝印工、串焊排版工、塞小料/贴码/检查虚焊工、串返工、叠返工、装框工、预清洗工、成品检工、暖通工程师属于噪声作业岗位,其余岗位接触的二氧化锡、异丙醇、铜烟、铅烟等化学毒物的浓度、噪声强度和高温强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3)拟建项目总体布局、建筑卫生学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等的有关要求。
(4)拟建项目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等的有关要求。
(5)拟建项目辅助用室部分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等的有关要求,需在设计阶段进行补充设计。
(6)拟建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部分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相关要求,需在设计阶段进行补充设计。
(7)拟建项目个体防护用品发放标准配备不符合《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GB39800-2020)的要求,需在设计阶段进行补充设计。
(8)拟建项目拟设置的应急救援设施及措施部分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需在设计阶段进行补充设计。
(9)拟建项目职业卫生管理部分符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2020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修改)的相关规定,需补充。
(10)拟建项目职业卫生专项投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的相关要求,需在设计阶段进行补充。
(11)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不符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要求,需在设计阶段进行补充。
拟建项目在今后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建设中,若能将项目可研中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补充措施建议予以落实,预计项目建成后,在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正常、个体防护用品正确佩戴的情况下,拟建项目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能够得到预防和控制,拟建项目基本满足国家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要求。即拟建项目从职业病预防角度来考虑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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