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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季度  

    吴忠市太阳山伟鹏肥业有限公司吴忠市太阳山伟鹏肥业有限公司年产2400吨叶面肥及2400配方肥生产建设项目

      发表时间:2015年07月02日  点击数:1397 次

    项目建设单位

    吴忠市太阳山伟鹏肥业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名称

    吴忠市太阳山伟鹏肥业有限公司年产2400吨叶面肥及2400配方肥生产建设项目

    建设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太阳山开发区

    建设单位联系人

    李国

    职业危害评价类型

    预评价■        控制效果评价□       现状评价□

    建设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宁夏吴忠市太阳山伟鹏肥业有限公司年产2400吨叶面肥及2400吨配方肥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性质:新建项目。项目总占地面积44267.266.3亩),总建筑面积27180.7,主要建设第一主车间1座,建筑面积1554;第二主车间1座,建筑面积1554;仓库1座,建筑面积137.8;办公室15间,建筑面积657.52;职工宿舍20间,建筑面积717.65以及厨房等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叶面肥、配方肥生产线各一条,购置混合机、封口包装机、变压器、化验设备等生产设备,项目工程组成主要由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组成。本项目根据本项目工艺特点和生产规模,每年除设备检修时间,年工作时间按350天;行政管理及后勤部门均实行单班工作制,生产车间实行三班三运转工作制,每班工作8个小时。本项目64人,其中生产工人39人,技术人员7人(包括化验员3人),管理人员及后勤服务人员18人。

    现场调查人员

    ——

    现场调查时间

    ——

    建设单位

    陪同人

    ——

    现场采样及检测人员

    ——

    采样及检测时间

    ——

    ——

    评价项目组长

    马彦

    技术负责人

    张国亮

    过程控制负责人

    靳勇涛

    评价报告编写人

    郭  亮

    报告审核人

    张国亮

    提交报告时间

    2015.6

    本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存在或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噪声、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气、氯化氢、氢氧化钠、煤尘、其他粉尘。

    评价建议

    1)建设企业应对溶解釜搅拌机、离心机、加料口、出料口、包装等存在粉尘浓度的作业岗位、设备及产尘源进行重点防护,严格执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并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与维修,定期清扫作业场所的积尘,并派专人监督管理;

    2)包装过程中粉尘通常以气溶胶形式存在于作业场所中,工人大部分时间在搬运时接触,建议企业采购覆膜包装袋,并组织对库房进行定期清扫,避免工人作业时造成二次扬尘。

    3)液碱储罐应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段,并设置相应的应急泄险沟,配置冲淋装置(带洗眼器),冲淋装置的服务半径应<15米。

    4)用氯设备设计应符合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液氯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应符合压力管道的有关规定,并做到定期检查管道、容器,确保其无泄漏。

    5)液氯钢瓶禁止露天存放,也不准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设的棚架存放,必须贮存在通风良好的下风侧。

    6)长期在高噪声环境中工作,可能会造成职业性耳聋,检测结果表明溶解釜搅拌机、烘干机、包装机工作岗位属于噪声作业,应为以上岗位工人配备SNR15以上的防噪耳塞,必须重点监控这些工作岗位的噪声强度,防止职业性噪声聋的发生。

    7)强噪声气体动力机构的进排气口为敞开时,在进、排气管的管口设消声器。

    8)在中控室、休息室应设空调设施,并应满足夏季室内控制温度要求;

    9)夏季高温作业,必须给工人补给足够量的生理盐水,并合理安排作业时间。

    10)工人在配料和加料操作、烘干离心操作、包装时,或是进入噪声较大的工作场所进行作业或巡检时须佩戴SNR值至少为15以上防噪耳塞;定期更换及发放个体防护用品并对其经常性的维护与保养;对不按要求规定佩戴的工人,对责任部门及个人采取处罚措施,确保工人的职业健康。

    11)在配料操作、加料作业时、烘干工段操作、包装时必须佩戴KN类阻尘效率大于90%的颗粒物防护口罩;

    12)在反应釜、溶解釜进行作业或巡检时必须佩穿防酸碱服,佩戴防毒面罩;通氯岗位操作人员进行作业或巡检时必须佩穿防酸碱服,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13)第1生产车间和第2生产车间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应完善对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评价结论

    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51号)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等的规定,本项目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中的肥料制造业,综合分析判定,该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根据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类比企业调查等资料综合分析判定,拟建项目基本执行了我国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有关规定。拟建项目在今后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建设及投产运行后,若能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补充措施建议予以落实,充分发挥防护工程技术、职业卫生管理、应急救援等预防措施的补偿作用,预计项目建成后,并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拟建项目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能够得到预防和控制,综上所述,拟建项目在确保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正常运行,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的前提下,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技术审查专家

    评审时间

    2015年6月23日

    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1.在2.1职业病危害评价单元划分部分未对化验室及维修车间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

    2.在2.3.3应急救援措施评价部分,由于有多项不符合,其评价结论“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不妥;

    3.类比调查健康体检资料缺失;

    4.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建议未针对可研报告中的缺项,不够具体。

    技术审查

    评审结论

    修改、完善后,于2015年7月7日前经专家组组长、副组长签字确认后报吴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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