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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一八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发表时间:2015年07月15日  点击数:1079 次

      话说做安全工作的人,“三同时”这个词再熟悉不过了,只要提到“三同时”,都能很快地在大脑里面复述一遍“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而对于安全生产领域有哪些“三同时”这个问题,可能就不是所有人都能快速回答上来了。所以今天,我们就来给大家聊聊建设项目“三同时”这件事儿。

      一、什么是“三同时”?

      所谓“三同时”,其实是一个较广的概念,具体来说,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XX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制度。

      二、“三同时”可以如何细分?

      在第一条中,有一个“XX设施”,有朋友可能对此会产生误解,怎么会是“XX设施”呢?别着急,请听普法哥慢慢道来。实际上,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是一个统称,在安全生产领域,我们可以将建设项目“三同时”细分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两个方面。

      其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法律依据是《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36号令)第四条。

      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其法律依据是《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第51号令)第三条。这就是我们在第1条中要用“XX设施”来代替有关设施的原因。

      三、为什么要细分“三同时”呢?

      大家都知道,《安全生产法》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对很多问题只能做出叫宽泛的规定,而不能事无巨细地把安全生产领域的所有问题都作详细规定。所以,就需要安监总局出台相应的部门规章对具体的问题做出规定。

      于是,2010年12月14日,安监总局出台了第36号总局令,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做了较为详细具体的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安全生产的关注不仅仅局限在安全方面,职业卫生也逐渐受到重视,因此,2012年4月27日,安监总局出台第51号总局令,即《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让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有法可依。

      四、建设项目“三同时”有何意义?

      打个比方吧,如果一栋写字楼,在建设之初,没有把灭火系统规划在内,仅仅是把楼建了起来,楼建成后,大量人员进驻办公,突然有一天,某楼层发生火灾,遂报火警,消防队员赶到现场,发现楼内根本没有消防设施,后果会怎么样?想必大家都知道了。

      所以,普法哥认为,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就是一种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的前瞻性制度,把未来可能发生的危险、事故提前考虑到,从而通过法律保障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实施,防止新工程项目带病运行,是“本质安全”理念的直接应用和体现。

      五、实施“三同时”制度包括哪些阶段?

      (1)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必须进行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论证,明确项目可能对职工造成危害的防范措施,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

      (2)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职业安全卫生专篇》,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的内容主要包括:设计依据、工程概述、建设及场地布置、生产过程中职业危害因素分析、职业安全卫生设计中采用的主要防范措施、预期效果及评价等。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4)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规定进行。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和投产使用。

      (5)建设项目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行后,不得将职业安全卫生设施闲置不用,生产设施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同时使用。

      六、不实施“三同时”有何法律后果?

      由于内容过多,此处不再罗列法律后果,大家可自行查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查看有关法律责任。此外,不得不提的是,不实施“三同时”制度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不仅仅局限于前述两部规章,如因未实行“三同时”制度,导致发生事故的,还将面临其他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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