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拟采取的防毒、防噪、防高温等防护措施合理可行,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2)拟配备的个体防护用品符合《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 11651-2008)要求,需按本评价报告补充;
(3)拟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
(4)本项目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的有关要求;
(5)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符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需按本评价报告补充;
(6)拟设置的警示标识,符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要求,需按本评价报告补充。
(7)拟计划的职业卫生专项投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综合上述分析评价,项目在可研报告中基本执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方面有关规定,并针对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拟定相应的措施,从生产工艺的设备先进性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等方面加以控制,可有效降低职业病的危害程度。
拟建项目在今后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建设及投产运行后,若能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补充措施建议予以落实,在确保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正常运行情况下,拟建项目能够满足国家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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