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得到以下结论:
(1)拟建项目建成投入生产和使用后水处理车间可能产生或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其他粉尘(PAM、聚合硫酸铁)、活性炭粉尘、游离二氧化硅粉尘、硫化氢、氢氧化钠、氯化氢及盐酸、噪声。
生产环境中可能产生或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高温、低温、紫外辐射等不良气候条件。
劳动过程可能产生或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职业心理紧张。
(2)根据拟建项目工程分析和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结合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水平(分析内容见章节2.3),预测拟建项目在采取了本报告所提防护措施后,拟建项目正常运行时主要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水平基本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拟建项目巡检人员室外巡检时间短,接触低温、高温强度可以接受。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拟建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危害程度,综合判断该拟建项目属于“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初步设计说明书等资料,本报告认为拟建项目基本执行了国家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今后工程设计和工程建设中,若拟建项目在生产设备、工艺技术、原辅材料不变更的情况下,在设计、施工、运行过程中认真落实相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将本报告书提出的职业病危害控制补充措施予以落实,使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且在投产后加强职业病防治方面的管理工作、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日常维保及运行、个体防护用品合理有效配备、应急救援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到位,预计工程建成后,正常生产条件下、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行,各主要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预期浓度(强度)范围和正确佩戴防护用品后的接触水平基本满足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拟建项目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能够得到较大程度的预防和控制,基本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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