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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季度  

    宁夏紫光天化蛋氨酸有限责任公司3000吨/年二甲基二硫醚及100吨/年DL-高半胱氨酸硫内酯盐酸盐项目

      发表时间:2017年04月06日  点击数:1999 次

    项目建设单位

    宁夏紫光天化蛋氨酸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项目名称

    3000吨/年二甲基二硫醚及100吨/年DL-高半胱氨酸硫内酯盐酸盐项目

    建设地址

    中卫市工业园区

    建设单位联系人

    王庭生

    职业危害评价类型

    预评价■        控制效果评价□      现状评价□

    建设项目概况

    建设规模:3000吨/年二甲基二硫醚及100吨/年DL-高半胱氨酸硫内酯盐酸盐。建设内容:建设二甲基二硫醚装置(以下简称DMDS装置)、DL-高半胱氨酸硫内酯盐酸盐装置(以下简称HCT装置),泵房及罐区。本项目对连续作业的生产岗位和动力供应部门实行四班三运转制,管理人员和辅助生产人员实行长白班制或轮值班制。每班生产8小时,全年生产300天。本项目总定员为60人,其中管理人员12人,生产人员及服务人员共48人,女工约8人。

    现场调查人员

    吴克明

    现场调查时间

    2016.6

    建设单位

    陪同人

    王庭生

    现场采样及检测人员

    /

    采样及检测时间

    /

    /

    评价项目组长

    马  彦

    技术负责人

    张国亮

    过程控制负责人

    靳勇涛

    评价报告编写人

    吴克明

    报告审核人

    张国亮

    提交报告时间

    2017.2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或类比检测结果:改造的凝结水泵、循环泵等运行时产生的噪声。改造的输送管道内介质为凝结水、热媒水等热蒸汽。

    现场勘查照

    评价建议

    6.1 防毒的补充措施及建议

    二甲基二硫醚装置产品有臭味不能直接排入环境,车间和泵房设计的局部排风系统宜保证车间处于微负压状态,同时设计的事故通风系统保证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小时;

    局部排风集气罩控制风速1.5-3m/s;

    设备选型时应选用降低物料跑冒滴漏的屏蔽泵;

    产品DL-高半胱氨酸硫内酯盐酸盐为有毒物质无检测方法和职业接触限值,样品呈酸性,在干燥包装时应选用密闭化自动化包装,做好个体防护;

    甲硫醇钠无职业接触限值,但对人体有严重的危害作用,因此,在投入生产运行后必须加强管理,避免作业人员接触。并在存在有毒物质的工作地点设置相关的危害告知牌和警示标识。

    6.2 个体防护用品配备的补充措施及建议产品DL-高半胱氨酸硫内酯盐酸盐为有毒物质,样品呈酸性,烘干包装时应做好个体防护工作;HCT外操工同时接触粉尘和毒物应配备过滤式防尘防毒半面罩;DMDS装置外操工应配备防二甲基二硫醚的滤毒罐;HCT装置外操工应配备防酸性气体和防甲醇有机气体的滤毒罐。在上岗前对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进行培训学习,保证作业人员的正确佩戴和使用;

    脱色工序为人工添加活性炭,应监督佩戴好防尘口罩,及时将散落的活性炭清扫,避免交叉污染。

    评价结论

    1)本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存在或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氢氧化钠、硫酸、盐酸、甲醇、二氧化硫、氯气、噪声、高温、活性炭粉尘。2)本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中,防毒、防噪的防护设施部分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部分符合《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的有关要求。应急救援设施不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需按报告中措施建议补充。

    3)本项目的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总体布局、辅助用室、应急救援措施、职业卫生管理部分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职业卫生专项投资和警示标识设置不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在下一步的建设过程中必须落实职业卫生专项投资金额、使用计划和明细,同时经费必须满足本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预算,在下一步设计中补充警示标识的设计工作。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第51号)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等的规定,本项目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中的“基础化学原料制造”,风险类别为“严重”,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判定本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综上所述,根据本项目建议书等资料,本项目基本执行了我国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有关规定。本项目在今后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建设中,若能将项目建议书中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补充措施建议予以落实,预计项目建成后,本项目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能够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本项目能够满足国家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要求。即本项目从职业病预防角度来考虑是可行的。

    技术审查专家

    评审时间

    201734

    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1. 部分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不全面

    2. 预期接触水平分析不到位

    3. 部分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应急救援设施分析评价不全面

    4. 部分职业病防护设施补充措施建议针对性不强;

    技术审查评审结论

    修改《报告》后,经专家组组长审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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