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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季度  

    宁夏平罗县平川化工有限公司电石炉改造及尾气回收利用项目

      发表时间:2017年07月04日  点击数:1897 次

    项目建设单位

    宁夏平罗县平川化工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名称

    电石炉改造及尾气回收利用项目

    建设地址

    平罗县太沙工业园区

    建设单位联系人

    张会军

    职业危害评价类型

    预评价■        控制效果评价□      现状评价□

    建设项目概况

    年产电石6万吨、石灰6万吨。建设1×31500kVA(电石生产装置、炉气净化装置、石灰生产装置等)、储运设施区(原、辅料储存)、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供电系统、仪表系统、给排水系统及其他辅助工程)。本项目实行三班三运转工作制度,管理及车间主任常白班,全年生产330天,8000小时。全厂定员为96人,其中管理人员5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1人,主任6人,其他生产相关人员84人。全厂女工共19人,企业停产后员工均为新招收,无外委人员。

    现场调查人员

    吴克明

    现场调查时间

    2017.3

    建设单位

    陪同人

    张会军

    现场采样及检测人员

    /

    采样及检测时间

    /

    /

    评价项目组长

    马  彦

    技术负责人

    张国亮

    过程控制负责人

    靳勇涛

    评价报告编写人

    吴克明

    报告审核人

    张国亮

    提交报告时间

    2017.4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或类比检测结果:煤尘、石灰石粉尘、其他粉尘、电焊烟尘、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二氧化氮、锰及其化合物、高温、噪声、紫外辐射。

    现场勘查照

     

    评价建议

    1 防尘的补充措施与建议

    除尘器放灰口应设置防尘设施,如降低高度落差,增加耐高温防火布等降低粉尘逸散措施。

    配料系统设置布袋式除尘器。

    出炉口除尘罩应采用耐烧蚀材质,避免烧损。

    化验室设置通风厨。

    建议机修车间设计可移动式局部吸气罩,在焊接时使用。

    2 防毒的补充措施与建议

    建议机修车间设计可移动式局部吸气罩,在焊接时使用。

    3 防噪的补充措施与建议

    石灰窑、兰炭窑值班室应远离磨煤机、鼓风机等强产噪设备布置,同时安装双层玻璃和门窗。采用砖混墙体隔音降噪。

    石灰窑、兰炭窑运行电机应增设隔声罩;各连接处加强维修润滑降噪。

    配料皮带应降低原料落差,降低势能达到减少粉尘逸散。

    4防高温补充措施与建议

    (1)电石炉出炉口设置移动式轴流风机降温。

    (2)夏季高温作业,必须给石灰窑、兰炭窑、电石车间工人补给足够量的生理盐水,并合理安排作业时间。

    5 个体防护用品补充措施与建议

    化验员应配备耐酸碱手套、耐酸碱服、防酸碱护目镜、耐酸碱鞋;

    建议机修车间电焊工应配备防尘毒半面罩、电焊面罩。

    6应急救援补充措施与建议

    电石车间二至五层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事故排风大于12次/h,并与一氧化碳报警器连锁。

    配备高温烫伤、中暑解暑药品;

    化验室配备酸碱灼伤药品;

    化验室配备喷淋洗眼器;

    高度重视密闭空间作业的应急救援演练及救援方案制定。

    评价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得到以下结论:

    (1)本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存在或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煤尘、石灰石粉尘、其他粉尘、电焊烟尘、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二氧化氮、锰及其化合物、高温、噪声、紫外辐射。

    (2)本项目生产工艺总体布局、设备布局、辅助用室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的有关要求;总平面布局、建筑卫生学、职业卫生管理、职业病危害警示需在下一步设计中按报告补充措施建议补充;

    (3)本项目职业病防护措施部分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的相关要求,需补充。

    (4)本项目为工人配备的个人防护用品部分符合《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的要求,化验员和电焊工需补充配备。

    (5)本项目拟设置的应急救援设施及措施部分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需补充设计。

    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安监总安健【2012】第73号)等的规定,本项目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中的基础化学原料制造类别,综合判断,本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项目。

    本项目在今后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建设中,若能将项目可研中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补充措施建议予以落实,预计项目建成后,在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正常情况下,本项目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能够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本项目能够满足国家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要求。即本项目从职业病预防角度来考虑是可行的。

    技术审查专家

    评审时间

    201749

    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1. P4(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内容不全,如缺少粉尘性质判定的依据,是否可能产生矽尘?未识别密闭空间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

    2. 类比企业可比性分析,类比企业采用一氧化碳在线检测仪,本项目是否设置相同设施未说明;粉尘未进行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的测定,判定为煤尘及其他粉尘缺少相关依据;类比企业职业健康监护内容不全;

    3. 本报告名称、主要建设内容与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项目批复文件的名称、建设内容上不一致,缺少相关说明;

    4. 部分职业病防护设施补充措施建议针对性不强;

    技术审查评审结论

    修改《报告》后,经专家组组长审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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