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拟建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危害程度,综合判断该拟建项目属于“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
(1)拟建项目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
(2)拟建项目可研未提及风机的具体型号数量位置,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部分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
(3)拟建应急救援设施及措施部分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相关要求,需在设计专篇中按报告补充措施建议补充。
(4)拟建项目配备的个体防护用品符合《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GB39800.2-2020)的要求。
(5)拟建项目职业卫生管理部分符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需在设计专篇中按报告补充措施建议补充。
(6)职业卫生专项投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要求。
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本报告认为拟建项目基本执行了国家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今后工程设计和工程建设中,若拟建项目在生产设备、工艺技术、原辅材料不变更的情况下,在设计、施工、运行过程中认真落实相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将本报告书提出的职业病危害控制补充措施予以落实,使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且在投产后加强职业病防治方面的管理工作、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日常维保及运行、个体防护用品合理有效配备、应急救援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到位,预计工程建成后,正常生产条件下、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行,各主要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预期浓度(强度)范围和正确佩戴防护用品后的接触水平基本满足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拟建项目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能够得到较大程度的预防和控制,基本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分析与评价部分符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要求,需补充。
(1)拟建项目辅助用室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
(2)拟建项目职业卫生专项投资费用部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要求,需补充。
拟建项目在今后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建设中,若能将项目可研中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补充措施建议予以落实,预计项目建成后,在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正常、个体防护用品正确佩戴的情况下,拟建项目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能够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拟建项目基本能够满足国家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要求。即拟建项目从职业病预防角度来考虑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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